该案中的被告人代某某利用其申请的两部绑定了商户的POS机,在无任何金融机构颁发的资质和许可的问题下,以赚取金钱利益为主观目的,为多名信用ka持卡者垫还其透支的信用ka内资金后,通过这两部POS机上并不存在的商户虚构交易、虚报价格将信用ka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取,并收取相关手续费。经鉴定,这两部POS机上共虚构交易金额为4,157,903.53元,代某某非法获利12,473.71元。

使用POS机结算,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,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,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规定,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。2009年12月,最高人民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妨害信用ka管理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规定:违反国家规定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等方式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、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ka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
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,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,依照刑法规定,以信用ka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
利用POS机套xian(利用POS机套xian不收费违法吗)

本案暴露出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用ka申领环节、POS机申办环节未做到尽职审查,尤其是银行对于POS机使用问题缺乏后续的跟踪监管。

信用ka使银行能吸引更多客户,银行从持卡人和商户那里得到信用ka年费、刷卡消费的手续费、信用ka贷款的利息等好处。所以信用ka申办对客户财力资质审核不严,过度授信,多头授信,在客户刷卡套xian的时候,未进行有效的应对措施。实体经ji下银行风险加大的背景下,银行更需从粗放式经营转向精细化管理。与此同时,央行征信系统也需进一步完善,为银行的信用ka风险评估提供制度保障。

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,信用ka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,但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,合法使用,不要出借转让信用ka,切勿参与非法套xian。